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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繳納 11月1日截止
更新日期:
2010/10/30 08:20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30日電)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9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到10月31日截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11月1日 (星期一)。請民眾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賦稅署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
為讓已逾期但在尚未開始加徵滯納金前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仍得利用各種繳稅管道繳納稅款,99年度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在繳納期限過後第2天前,也就是11月3日晚上12點以前,仍可透過便利商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繳納,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賦稅署並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請納稅義務人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9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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