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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無法可管

更新日期:2010/10/18 04:11

記者徐義平/專題報導

 

根據內政部發布的大陸人士來台取得設定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中資購買台灣房地產有一定的限制,但ECFA簽定後,有不少中資藉由台商個人名義、或資金由第三地、或私募資金進入台灣,甚至是陸企在香港上市等方式,收購台灣房地產的情況屢傳不鮮。

 

內政部地政司指出,目前相關法令僅限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等,若是經由以上提及的情況,目前似乎無法可管。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等,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申請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須經由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再把案件送至內政部審核,核准後才能購買。此外,地政司強調,若是陸資在香港上市,持有股份超過1/3也算是中資企業。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自2002年開放中國自然人來台購屋以來,計有58件申請案提出,31件核准,22件未通過,5件仍在審核中,其中95%是購置住宅。據了解,31件核准案件,有一件是購買北市敦化南路、信義路四段的單層商用不動產,面積約153.67坪,總金額約1.3億元,是由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所買下,用途是作為辦事處。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蕭輔導指出,根據大陸人士來台取得設定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者不能給予核准,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定範圍之土地,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簡單來說,不能持有土地,不能在港口置產,不能在國防部禁止的範圍內置產,如博愛特區,陸資便不得購買,101金融大樓也不能購買。

 

至於,日前大陸頂級鐘錶商亨得利公司大動作插旗北市忠孝商圈燙金店面,一改中資低調姿態。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因該案件是使用台灣亨得利總經理趙振良名義購買,也就是使用台灣自然人名義,並不適用大陸人士來台取得設定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截至去年6月前,還可透過央行追查資金來源,不過自去年6月底陸委會定調不追查背後資金來源後,即使使用人頭名義購買,也不再追查背後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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