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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政策值得肯定 但仍有不足

更新日期:2010/10/16 03:10 本報訊

中國時報【本報訊】

 

日前,馬總統在接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代表時,正式承諾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同時指示由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推動。對於政府終於正視因高房價引發的社會問題,同時開始推動社會住宅,我們認為值得社會各界肯定與支持。但我們也期望,政府對國宅的出售得訂出一套新的辦法。

 

由各先進國家的住宅政策來看,可以說從來沒有一個國家,如台灣政府這般懈怠,如此忽視民眾最基本的居住問題;幾乎可說完全沒有住宅政策,百分之百的放任民間市場機制運作,結果房子不僅成為商品而已,更成為炒作、投資工具。不僅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更成為貧富差距擴大、民怨叢生的溫床。

 

我們看看國際資料,就知道這個政府有多怠惰。先進國家中,歐洲社會住宅比重最高,北歐國家大概二○%左右,荷蘭高到三四%,首都阿姆斯特丹的住宅中,有近半數是所謂的社會住宅,歐盟平均為十四%;鄰近國家中,新加坡有九%,香港二九%,日本六%,連最資本主義、最強調市場機制的英國與美國,社會住宅的比重亦分別有二○%、六%。台灣呢?依照社會住宅聯盟的數據,只有○.○八%。

 

這還是指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星、港都有高比例的「公屋制」,即由政府興建後以較低價格售予符合一定資格民眾的住宅。香港除了三成民眾向政府租房住外,另有二成民眾是住在政府興建、出售的公屋中,星國的建屋局則興建近九成的住宅,以一套嚴格的規範出售給一般民眾。台灣呢?政府多年來興建出售給民眾的國民住宅,在住宅市場的占有率只有一%不到,近十年來,國宅出售更幾乎完全停擺。

 

這次政府終於決定推動社會住宅,至少是跨出了第一步。但只有這樣還是不夠,政府該有的是完整、可長可久的住宅政策,不是增加一些只租不賣的公屋即可。事實上,目前體制下,也有出租國宅,但一來數量極少,但需者眾多,完全無法滿足社會需求;二來,國宅出租管理不上軌道,問題叢生,讓出租國宅成為「問題房舍」,一般人入住意願不高。

 

在政府決定推動社會住宅後,第一要務當然是先「累積存量」,找地興建可供出租的住宅,而且,地點應有一定的吸引力;接著就是訂出管理辦法,包括入住的資格,失去入住資格後的處理方式等。一般都是以家庭人口與所得做為審核資格的基礎,至於所得超過此標準該如何處理,也該有所規範。例如,需要遷移出社會住宅,或是先以等同市價的租金而非優惠租金續租一定時間再遷移等。這些規範一定要事前訂定清楚,除了要合於政府解決中低收入者居住問題、伸張社會公平原則外,也要合乎社會民情,實務上更要有執行可能。國外社會住宅推動上百年,政府如有心取經,應不難借鏡它國經驗,為國內社會立下良好的管理規範。

 

此外,行政院日前決定把機場捷運線A七興建的平價住宅,提撥五%做為社會住宅,也就是說,其餘九五%仍是出售給民眾,這種做法,我們認為還有檢討改進的必要。我們曾多次指出,過去政府的國宅出售方式,以遠低於當地行情的價格出售給符合資格者,雖然有居住滿兩年後才能出售,國宅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等規定。但事實上滿兩年後即等於再無管束,這些國宅就成為流通在市面的一般住宅。轉手者則坐享政府補貼與資產上漲之利得,但政府可解決住宅問題的籌碼則日益減少。政府陷入找地、建屋、出售,再找地、建屋的循環中,最後終而無以為繼,國宅就此走入歷史。這次政府既有決心以新的住宅政策,解決居住問題,則斷不可再重蹈覆轍。

 

我們建議政府,除了在出租國宅的比重、數量上可再增加外,對出售國宅後的轉手問題必須有所規範,嚴格限定不論是原始購買者或是繼承者,國宅都只能賣回給政府,再由政府出售給其它等待國宅的民眾。至於價格,則以讓出售者「保本」為原則,例如以出售價格,加計利息成本等方式計算。也許有人認為這種規範,讓購買國宅者無法享受房價增值利潤,難以吸引民眾。但請記得,政府的住宅政策是解決民眾居住問題,不是為民眾創造增值、獲取房價上漲利潤的空間。

 

除了所謂「公屋」的出租與出售外,國外也有不少有創意,值得取法的方式。例如,法國就規定建商大型開發案中,需有二○%的平價出租住宅。類似的觀念與做法,稍做調整後,其實也可引進到國內精華區土地標售時的條件中。我們認為,這次上從馬總統、吳院長,再到內政部,都已宣示推動社會住宅的決心了,相信只要政府真有心為台灣建立一套可長可久的住宅政策,能夠力抗建商壓力,多取法國外行之多年的制度規範,因高房價引起的居住問題,應可在幾年內逐步舒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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