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研議市價補償
2010/10/07 02:49管婺媛/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有鑑於日前重大農地徵收事件,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適當性、合法性與必要性,將修改《土地徵收條例》,明訂未來農地開發時,需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且開發單位需提出補償與安置計畫。此外,內政部目前也在研議未來在徵地時,由不動產估價師以公正第三方角色辦理,將徵收價格由過去公告地價改為市價。
江宜樺昨天下午在世新大學演講,講題為「民主向前行—國土規畫利用的新思維」,主談土地徵收與國土規畫議題。
江宜樺以日前苗栗大埔與中科四期相思寮農民抗爭事件,談及《土地徵收條例》未來修改方向;主要包括四方面,如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原則,明訂開發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舉辦至少兩次公聽,並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此外,強化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功能,在開發單位提出開發計畫時,就應該介入評鑑該開發案是否符合公益性。
至於,各界爭議已久的徵地價格應採市價還是公告地價一事,江宜樺則說,日前內政部舉行三場相關座談會,與會專家學者皆有建議,應該仿照英、日、美等國家徵收補償採市價補償,並且委託專業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目前內政部將朝此方向研議政策。不過,內政部日前曾表示,考量國內現有專業不動產估價師僅三百多人,恐無法滿足國內龐大估價需求,因此相關具體做法,還須再持續探討,才能據以修改《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內容。
江宜樺在演講時坦言,內政部雖然有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但是通常是在開發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水保評估後才送土徵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根本使不上力量,「如果每案都通過,有跟沒有一樣,形同橡皮圖章!」因此,江宜樺表示,將讓土地徵收委員會委員在提案開始時,就介入瞭解,開發案是否具有公益性、適當性、必要性、合法性等充分條件。
江宜樺也提到,土地徵收問題也包括民眾參與機制不健全、權益無法保障等。他說,過去依據《農業發展條例》,須多開發計畫使用農地時,也需要徵求主管機關同意,「其實只要主管機關一句話,說不行,這個開發案就不會繼續!」未來也將修法明訂爭用農地時應有農地主管機關同意方可徵地。
同時,內政部也表示,經過幾次公聽會,已對初步修法的具體結;預計在年底完成修法草案,提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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