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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限縮免計容積範圍
更新日期:
2011/06/03 05:3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日電)內政部今天通過「建築技術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限縮建築物免計入容積相關規定,未來面臨路寬超過12公尺道路的連棟建築物,地面停車空間擬將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內政部下午審查通過營建署所提「建築技術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檢討修正第162條免計入容積項目的規定,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正針對建築物免計入容積或減少計入容積比例部分,展開進一步限縮。
修正草案鑑於監察院曾在民國99年3月8日的調查意見指出,免計入容積項目常違反設置目的,建築物為爭取更多使用空間,常有不合理設計,例如居住空間為停車空間、機電空間等。
草案新增條文規定,面臨路寬超過12公尺道路的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其設置於地面層的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草案也規定,建築物依法定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換言之,已設獎勵停車空間卻又自行增設停車空間者,將納容積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另外,草案並新增,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分的機電設備空間,也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住戶共用機電空間則不在採計範圍。1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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