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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 免徵炒房稅
更新日期:
2011/03/04 09:45記者陳美珍、蘇秀慧/台北報導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預定7月上路。財政部表示,只會對二年買賣案件課稅,不會延長;但將擴大免稅條款,准許先買後賣的自用住宅換屋民眾,在一年內出售舊宅時,可免加徵炒房稅。
財政部昨天廣邀學者、工商團體出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公聽會,儘管不少業者場外砲聲隆隆,不過,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會後轉述,仍形容會談氣氛平和。
有學者認為,政府只對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課徵特別稅,且只區分二級,恐怕不足以遏制炒作歪風,例如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就建議,應將持有期拉長到三年,持有未滿三年移轉者課以交易價的5%。不過,財政部仍決定暫時維持二年持有期限不變。張盛和也說,會擴大免稅條款,避免傷及無辜。
舉例來說,依照草案規定,財政部所指「自用住宅」是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的「一戶」住宅為限,超過一戶以上,即使屬於自住形態,符合二年內轉手者,也要課徵10%到15%的特別稅。
在一戶一屋的限制下,財政部目前已決定將名下持有超過一屋以上自用住宅者,縱使二年內移轉仍可免徵特別稅,包括因繼承取得後,二年內即出售的案件、因經濟狀況被迫遭法拍的自用住宅,以及以先買(新屋)後賣(舊屋)方式換屋者,在同時持有二棟住宅之下,只要舊屋在買進新屋後一年內出售,也不會被加課10%到15%的特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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