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地價稅今明年仍適用

更新日期:2011/01/28 00:3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表示,目前原高雄市平均公告地價為原高雄縣之二十三倍,差距甚遠,為避免縣市合併初期,造成民眾地價稅負擔上之衝擊,本市依據財政部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九○○二八二七一○號函釋,於民國一○二年重新規定地價前,地價稅之核課仍適用改制前原高雄縣市各自之公告地價及累進起點地價。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日前原高雄縣市評定主管機關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完成辦理九十九年度公告地價作業,故下一次重新規定地價年度為民國一○二年,因此財政部規定本市東、西區稅捐處於民國一○○年及一○一年開徵之地價稅,仍適用改制前原高雄縣市各自之公告地價及累進起點地價,採用分別計算、合併匯整為一張稅單之形式,寄發稅單予納稅義務人。

 

稅捐處究應設定為一級或二級機關,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稅捐處於直轄市應列為二級機關,在縣市則列為一級機關,故本市在地方制度法修法之前採取與台北市新北市相同之組織編制,將稅捐處列為財政局所屬二級機關。財政局雷局長表示,高雄縣市合併改制後,基於組織整併時間急迫之權宜措施、業務運作較為順暢、員工士氣衝擊最小及總員額僅增加處長及主任秘書各一人等四點理由,將本市財政局下分設東、西區稅捐稽徵處等兩個二級機關,以應實需且合乎多數稅捐處同仁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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