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來台辦法 立院經委會今審查

更新日期:2010/10/07 04:11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本會期攻下四席召委,今主動出擊,經濟委員會召委翁金珠排定今天審查「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兩項行政命令。

 

經委會綠當召委 主動出擊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昨也強調,最符合憲法原理的處理方式是廢止行政命令,並立法規範中資。聯盟並指出五大漏洞,要求立法院應依法要求行政機關更正。五大漏洞包括:營業移轉、技術合作未規範;變相政治獻金無從規範;大陸軍政人士擔任董監事不設防;投資業別項目未經國會同意;勞工工作權未受保障。

 

聯盟召集人賴中強說明,許可辦法第五條雖規定中資在台公司的「轉投資」要申請投審會許可。但中資在台公司如果是直接購買他公司的營業、設備、員工、專利權、關鍵技術,就可以規避法令規範,造成我國高科技管制技術外流,形成嚴重法律漏洞,違背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保護我國產業關鍵技術的意旨。

 

賴中強指出,中資企業若以資金紓困、廣告預算為籌碼,要求交易廠商負責人或新聞媒體在公共事務上表態,將嚴重影響公共意見的形成。政治獻金法雖然規定中資及其在台事業不得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提供政治獻金,卻無法規範這種「有政治目的的經濟交易行為」,經濟部未依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授權,規範中資事業「應遵行事項」,禁止此種行為,違背兩岸條例的立法目的。

 

他表示,金管會在兩岸金融往來辦法中,規定中資指派自然人來台擔任金融業董事前,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但經濟部的中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十三條卻規定只要中資投資人是法人,就可以任意指派大陸人擔任董監事,不必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此規定將造成大陸軍政人士伴隨中資來台擔任董事,違反兩岸條例第七十二條大陸人民來台擔任職務許可制的規定。

 

民間監督聯盟指出五大漏洞

 

賴中強指出,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哪些項目允許中資投資,在開放前應取得立法院同意;但許可辦法第八條卻把立法院同意權拿掉,造成行政機關可任意決定開放項目。而經濟部核定的開放項目中,包括具政治動員能力的直銷業,涉及國人隱私與大量個資的入口網站經營業、資料處理與網站代管業,涉及產業資安與營業秘密的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涉及公共意見形成與政府機密的研究發展服務業,涉及邊境安全的民用航空站及港埠設施,都有進一步檢討或建立配套措施的必要。

 

賴中強表示,若中資來台併購只想取得具競爭力的關鍵技術,然後將訂單、生產線轉移到對岸,再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本地勞工,受害的將是勞工的工作權。經濟部應依兩岸條例第七十三條授權,將「投資併購後一定期間,禁止大量解僱」列為中資事業「應遵行事項」,才符合兩岸條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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